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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故意传播病毒会受到怎样的惩处?

德国民生, 国情文化,
2020-02-19

在新冠病毒疾病爆发后,中国出现了几起故意传播病毒的恶性事件。近两日,有关“晋江毒王”的帖子在网上热传。网上消息称,一人从武汉回晋江,谎称来自菲律宾,不仅未自我隔离,还参加了晋江宗族祭祀。在宴席上当“划拳手”,与晋江几乎所有村镇代表密切接触。

该男子参加宴请期间,共计3000余人参加。除该男子外,有7人确诊感染新冠肺炎。一人之力传染整个晋江,网友称之为“晋江毒王”。


还有一些人就坏得不可理解了。前些天一个视频,一家几个男女在电梯里用物业准备的公共卫生纸把口水抹在按键上,啐和抹的动作行云流水,一气呵成。

过几天再看,这几个人已经被传唤,其中抹得最欢的那位男子,被行拘10天。


相比于有些患者不知道自己被感染,那些隐瞒行程甚至故意隐瞒病情、传播病毒致多人感染更易激起民愤。对此,中国多地出台了相关文件,打击涉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依法防控疫情新闻发布会,介绍制定实施《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意见》指出,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德国,除却最近愈演愈烈的冠状病毒以外,也有流行性传染病。我们常会在学校和幼儿园的大门上看见一些警示,比如本园发现一起肺炎、流感等。我们知道,如果一旦生病,最好的办法就是静养和隔离,以不让病毒传染给更多的人。


在德国,恶意传播病毒也属于犯罪行为。德国联邦法律规定在《传染病防治法》所提及的病原体、怀疑感染个案、感染必须以实名或匿名的形式在相关卫生部门进行登记、通报。需通报的疾病, 如肉毒杆菌中毒、霍乱、白喉等;需通报的病原体,如腺病毒、布鲁氏菌等,以上均需以实名登记;而梅毒螺旋体等病原体则可以匿名的方式登记。


根据德国《刑法》第178条,一经确定,蓄意向他人传播《防治法》名单中的传染病,将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根据刑事法的第179条,若因疏忽而导致《防治法》名单中的传染病传播,将面临被判一年的有期徒刑或罚款。


2018年一名来自德国康斯坦茨的50岁男子在知道自己患有C型肝炎的情况下用其粪便袭击警察,恶意传播疾病,最终该男子被判7个月的有期徒刑和3年的缓刑。


一名居住在慕尼黑的女性在获悉男友的前女友死于艾滋病后,要求他接受HIV病毒测试。后来该男子只是去泌尿科进行检查,并没进行HIV检测。之后,该女子出现大出血、腹泻以及高烧的症状, 最终被确诊感染了HIV病毒。法院裁定该男子蓄意向他人传播病毒, 并需向受害者赔偿11.5万欧元。


从2020年1月31月起, 新冠病毒疾病也被纳入必须登记的疾病清单中。若故意不登记、登记方式不正确、登记资料不完整,或者不及时履行登记义务,最高被罚2.5万欧元。


新型冠状病毒最大的麻烦是感染者在被感染的最初阶段就具有传播性,此时并不会有发高烧等明显症状,甚至感染者自己都无法意识到已被感染,这是非常危险的阶段。


至此,小编在此呼吁,在德华人代表的不光是自己,而是整个国家的形象。因此有过重点疫情地区旅行史和接触史的在德华人,务必自我隔离14天,对自己负责,也对别人负责。



疫情爆发到今天,人的情绪转变很大,一边是愤怒,一边是同情。愤怒在于我们看到了很多荒唐事,同情在于看到别人正经历着那种荒唐。


疫病之下,众生显相。


比病毒还要复杂的,是人性。